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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时设置获奖加分条件是否合法 建筑类行业协会颁发的荣誉证书能否作为招标文件中的加分条件

2020-07-26知识9

采购招标中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奖可作为加分吗 这个主要针对项目,如果是政府采购,按照《政府采购法》中第二十条第四款明确规定: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中国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如果是其他项目,如果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按照《招投标法》第五十一条 规定: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详细可以查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计委三号令。招标文件设业绩作为准入条件和加分条件合理吗? 购房入户的前提条件是房屋已交付使用,实际入住,并取得产权证。。2、产权人和入户人员的户籍证明(或户口簿,下同)及居民身份证;3、亲属关系证明(有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随迁。在招标文件的评分办法中设置奖项加分算不算违法 可以的,比如属于国家免检的加几分,属于XX节能产品目录的,加几分等等。1、招标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货物、工程或服务采购的条件和要求,邀请众多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招标时要求必须在入围名单内是否合理? 如果作为资格条件要求就不合理。作为评分条件需要看具体情况,如果这里面的省是指项目所在省,市是指项目所在的市或者所在省份里的市,则不合理,因为只有这个行政区域内的单位有机会加分,但是招标是面向全国,因此这么定会造成排斥;如果不具体指定行政区域,那么相对合理。这里之所以用相对合理是因为,各省情况不同,可能项目所在地的省、市叫做咨询库,其他省、市可能不这么叫,那么同样会出现行政区域的排斥。但相对前一种,没有那么明显的排斥。具有不确定性,因为我也不知道咨询库是不是统一的名称。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虽说加入咨询库不是严格意义的业绩和奖项,但是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在广义上认为加入咨询库是对单位的一种官方认可的“荣耀”。没办法,尺度是人家把控的。招标业绩加分 违反哪个条例 质疑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不合理条件排除潜在投标人违反公平原则吗 不合理的条件有明有暗,就看对招标投标法和实施细则的理解了,还有做招标投标工作的经验来判定,法律法规还是有漏洞的,不发现又怎么知道?做了好几年招标投标的人都还在坚持研究相关法律。按招标投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以投标企业注册资金多少为加分标准是否合理? 不合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百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度”在建筑行业,企业要想拿到建设项目,就要通过投标,在目前的招投标法中,没有对企业注册资本做出限制,不管企业注册资本多少,只要有资质,就可以在对应的资质范围内从事承包工程知业务。建设过程承包资质分为三级。扩展资料《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道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回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参考资料来源:答-中华。建筑类行业协会颁发的荣誉证书能否作为招标文件中的加分条件 这个主要针对项目,如果是政府采购,按照《政府采购法》中第二十条第四款明确规定: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如果是其他项目,如果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按照《招投标法》第五十一条 规定: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详细可以查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计委3号令。招标文件中主观打分项过高可以提出质疑吗 ①根据《招标投标法2113》规定“第六十五条投标5261人和其他利害关系4102人认为招标1653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②提出异议(或者质疑)时,应当明确或提出所依据的法律依据。最常见的依据是歧视性。例如,《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异议人应当说明主观打分项过高的危害和违反的法律依据。通常情况下,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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