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并产生的商誉为什么不确认递延所得税 bai非同一控制下的du企业合并中,企zhi业合并成本大dao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内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容值份额的差额,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应确认为商誉。因会计与税收的划分标准不同,按照税收法规规定作为免税合并的情况下,计税时不认可商誉的价值,即从税法角度,商誉的计税基础为0,两者之间的差额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对于商誉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产生的该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准则中规定不确认与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原因在于:一是确认该部分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则意味着购买方在企业合并中获得的可辨认净资产的价值量下降,企业应增加商誉的价值,商誉的账面价值增加以后,可能很快就要计提减值准备,同时其账面价值的增加还会进一步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使得递延所得税负债和商誉价值量的变化不断循环。二是商誉本身即是企业合并成本在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负债之间进行分配后的剩余价值,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进一步增加其账面价值会影响到会计信息的可靠性。
合并财务报表不体现被购买方自己原有的商誉和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吗? 是不会确认的。先以非同一控制下应税合并为例,投资方取得的被投资方资产、负债以公允价值计量,计税基础也以公允价值计量,被投资方原股东需要按照清算、分配计征所得税。此时资产已经不再以原账面价值计量,计税基础也发生了改变,原来因为账面和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的递延所得税当然也就不再存在,所以是不予确认的。对于商誉,也是同样的道理。对于免税合并,递延所得税的确认同样需要在购买日重新计算,因为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已经在合并报表中确认为公允,但计税基础仍然保持原计税基础,所以此时会产生递延所得税,这样原确认的递延所得税就不再准确,而且已经被重新计算。基于以上理由,原来被投资方确认的递延所得税和商誉都是不予承认的。
1. 企业合并中,在计算商誉时,被合并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什么要加上或减去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递延所得税是怎样影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