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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 合同法 重大误解 民法总则第147条和合同法第54条的区别

2021-04-09知识8

民法总则与合同法冲突有哪些 一、关于监护62616964757a686964616fe59b9ee7ad9431333365646232,取消了诉前指定及否定“按顺序”指定民法总则第31条规定: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本条第一款取消了《民法通则》第16条和《民通意见》第16条规定的诉前指定程序。同时,《民通意见》第17条规定,“有关组织依照民法通则规定指定监护人,以书面或者口头通知了被指定人的,应当认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应当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而本款规定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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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请教两个问题1.与《合同法》相比,《民法总则》中的可撤销事由有哪些变化《民法总则》对《合同法》做了哪些调整? 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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