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六条说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是职务发明,单位为权利人。为什么第三款又说利用 前者是指一般情形,没有特别约定,后者是指有约定按约定。
司法实践中如何理解“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 技术条件”? 在司法实践中,必须从两个方面理解“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 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这一条款的含义:一方面,应当明确物质条件的利用是为了完成某个技术方案(发明创造。
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归谁?这个要看发明人所作出的发明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如果属于职务发明,就侵犯了其所在单位的专利申请权,如果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