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是效果不是动机求问题 首先,从行为善恶的区分标准上看,论理学告诉我们,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行为为善行,反之为恶行,这本身就是一个结果判断,那么无疑结果是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
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是效果还是动机 首先,从行为善2113恶的区分标5261准上看,论理学告诉我们4102,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行为为1653善行,反之为恶行,这本身就是一个结果判断,那么无疑结果是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第二,从结果和动机的本质区别上看,我们知道结果是确定的。当推出的动机与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不相符时,它已经偏离了我们评价的对象—行为,那么此时动机怎么能拿出来做标准啊?而当它与行为人的行动意图相符时,动机它仍不能作为评价的标准。因为从动机到行为存在着许多客观制约,于是就有了出于同一动机经过不同的实践而产生了善恶两种性质的行为,就如我们常看到的是好心办坏事,坏心办好事。所以事实证明,结果才能作为评价的标准。第三:从结果的多元性来分析,我们说结果并不是单一的,结果就象是一串葡萄,而每一颗葡萄都是它的构成元素。就象行为产生的社会效应,对他人的危害程度等等都是构成这一结果的元素。而今天我们正是结合这些元素来综合分析行为。以给它一个客观,公平,理性的评价。所以综上所述,我认为,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是结果。
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 利他为善,损他e69da5e887aa62616964757a686964616f31333236396364为恶。说明一下,利己并不损他不为恶,如果利己的同时也能利他,同样是善。损他就已是恶,为了利己而损他,更是恶上加恶。佛教并不反对利己,佛教反对的是损他,提倡的是利他。和“东条桜姫”朋友探讨一下:评定善恶,既看起心动念,也看结果。但“利他为善,损他为恶”这个大原则是不会变的。利他为善,包括利他的心念,也包括利他的结果;损他为恶,同样包括损他的心念,也包括损他的结果。以利他的心,做出利他的结果,这是善心善行,当然最好。以利他的心,却做出损他的果,那么善心有善报,恶果有恶报,各了各的报,并不能相互抵消。以损他的心,却做出利他的果,同样是恶有恶的报,善有善的报,也不会相互抵消。隋炀帝开挖大运河,首先起心动念并不是为了利他,而是为了利已,而且以当时的国力修筑大运河太过损伤国体民力,劳命伤财导致灭国,这已是坏心恶行,再加上隋炀帝的其他恶行,比如杀父杀兄等,这是五无间重罪,现必在地狱受恶报无疑。但“大运河”的修建使中国水运畅通、发达,为中国后世的繁荣富强打下了牢固坚实的基础。自清末改漕运为海运,大运河才不再是国家经济的大动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