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谈判可以采用综合评分法吗 竞争性谈判不适用综合评分法。所谓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直接邀请 三家 以上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方式,是政府采购的一种方式之一。。
竞争性谈判是否像公开招标一样,需要公开每个投标人的价格? 竞争性谈判谈判期间2113是不可以公开每个投标人的价格的。5261但是在结束之后4102,是要公布中标情况。参见1653的法律条文如此:《政府采购法》中第三十八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第四十三条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在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
竞争性谈判可以使用合理低价中标法吗? 【法律意见】竞争性谈判没有要求最低价中标,既然是竞争性谈判,涉及到谈判,其中还会有很多的细节需要沟通,在谈判中还会有新的补充,不会出现最低价中标的情况,而是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