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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事假管理的暂行规定 是否有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照片

2020-07-26知识1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2000)500号文件 据了解,目前抄新疆仍然在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袭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丧葬费标准的通知》(新劳险字百[1993]103号)根据该文件:企业职工因工死亡后丧葬费数度额为1200元,因问病或非国工死亡后丧葬费数额为1000元。丧葬费包干使答用,超支不补,节余部分归死者亲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的领导介绍 弯海川 自治区政协副主席,自治区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兼自治区财政厅党组副书记、厅长,兼自治区地税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自治区财政厅党组书记、副厅长 艾拉提·艾山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怎么样? 简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8年4月,注册资本14707万元,是自治区二类企业,委托自治区财政厅监管,根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新政函[2007]90号文件,我公司职能定位为:履行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产(股)权管理、产(股)权收购、兼并和转让;投资及投资收益收缴;监管全资、控股、参股企业的经营;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信用建设领导小组批准的信用贷款项目计划,签订贷款合同及协议,负责贷款本金的投放以及贷款本息的回收和偿还;承担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法定代表人:张立德成立时间:1998-04-23注册资本:239707万人民币工商注册号:650000030001383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中山路462号广场联合大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事假管理的暂行规定 是否有效 请详阅—《新疆2113维吾尔自治区国家机关工5261作人员病事4102假管理的暂行规定》(新政办[1993]97号)新疆维吾1653尔自治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事假管理的暂行规定为了加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事假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对我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病、事假的管理暂做如下规定:一、病假管理(一)工作人员因病必须治疗和休病假的、凭指定医院(或本单位卫生所)医师证明向单位领导申请病假。(二)长期休病假的,要定期出具医院证明。(三)凡弄虚作假取得证明休病假的,一经查明,除按旷工处理外,须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情节特别严重的,要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二、病假待遇(一)工作人员病假在三个月以内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照发。(二)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三个月的,从第四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的工资;1、工作年限十年的,工资照发;2、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本人工资90%。(三)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1、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按本人原工资的100%计发;2、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按本人原工资的90%计发;3、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本人原工资的80%计发;4、工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财政厅设17个内设机构:(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办公室)分析预测自治区国民经济运行形势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编制财政发展的中长期规划;研究提出有关收入分配政策和改革方案;承担清理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具体工作;负责制定住房保障政策,管理住房保障资金,管理住房公积金;负责制定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政策;承担彩票管理的有关工作;组织实施财政综合项目专项资金绩效考核工作。管理自治区会计工作;组织执行国家会计制度,拟订自治区会计管理的实施办法和补充规定;承担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业务的工作;负责实施全区会计信息化工作;负责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承担自治区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工作。(十四)行政事业资产监督管理处研究制定自治区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办法;负责组织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及附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全区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负责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及区本级行政单位非经营性资产出租、出借审批。负责厅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研究自治区财政系统干部队伍建设状况,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区财政系统教育规划;负责区级财政系统干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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