俩合同法案例 第一个是存在误解的?非也非也!案例1:先做名词解释。未发现之物:所谓未发现之物,是指未为人所认识之物,包括3种情形:未发现其存在的物;未发现其用途的物;未发现其价值的物。未发现之物最大的特点就是在人的认识范围以外,即只有自然属性而无社会属性,因此未发现之物不是所有权客体,即使物是客观存在的,在被人发现前,也不能先验的赋予其所有权。换言之,未发现之物均为无主物。无主物是指在为人先占之前尚不属于任何人所有之动产。主要包括:(1)未曾归属任何人所有之动产,如海洋之鱼虾、深山之禽兽(国家保护动物除外);(2)之前为人所有但经抛弃之物,亦为无主物。隐藏物、埋藏物所谓隐藏物、埋藏物,是指包藏于他物之中,不易为外部目睹,且于发现时所有人不明之物。其要件如下:(1)埋藏物通常为动产,但也不以动产为限;(2)必须为包藏之物,以不容易为外部目睹为要件,但包藏的原因是否出于人之目的,在所不问,例如,他人遗失之物,后又被自然埋藏,也可转化为埋藏物;(3)须所有人不明,隐藏物、埋藏物非为无主物,但以所有人不明为前提,埋藏年代是否久远,在所不问,所有人以日后发掘为目的暂时隐匿之物,或因自然灾害暂时埋藏之物。
请教关于合同法的案例分析 1、由全有百家具厂承担。全有家具厂与小学是保管合同关系,小学无偿代为保管。全友家具厂应当告知小学对木材采取特殊保护措施,但是全友家具厂没有告知,小度学按照一般的保管方式进行保管,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全有家具厂承担。2、由小学承担。合同法规定,保管人在保管期间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知、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道,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小学将木材与易燃物堆放在一起,具有重大过失,因此小学内应当承担责任。3、东升公司与远大公司是买卖合同关系,运输的木材需要运输,东升公司和远大公司没有明确约定风险承担规则,因此风险负担应当自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容受人承担。因此应当由东升公司承担。
一个案例,关于合同法,高手看看 这是一个重大误解的合同,及当事人对自己的伤情产生误解而定的,重大误解合同可以由当事人在一年内请求法院予以撤销。即行使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