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纳税额减征额是什么 近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32313133353236313431303231363533e78988e69d8331333431376564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发布,细化增值税改革具体政策措施。其中,最暖心的亮点之一就是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即加计抵减政策。但是,你知道其中的十个细节吗?下面就让我们一起学习一下吧。一要注意政策执行期间是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二要注意确认条件生产、生活性服务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简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三要区分不同设立时间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 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 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 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 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 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四是确认的连续性 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五是准确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征额怎样记? 根据税法规定,增值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办法的纳税人:1.当月销售额未超过原核定额规定比例(含当月为实现销售收入)的,按照原核定的定额交纳;超过的,按照超过的部分同原。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报表主表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一栏应该怎么填? 是填税额还是销售额? 根据填表说明,应填写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本年累计”为年度各月数字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