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粮油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11月发生以下业务:(1)销售豆油25000公斤,开具增值 (1)豆油属于食用植物油,适用13%增值税税率,提供加工劳务增值税适用17%税率,销项税额=[25000×6+500×6.5÷(1+13%)+1000×6]×13%1800×17%20653.89+306=20959.89(元)(2)进项税额=(100000+12000)×13%400×7%-[(50000-4650)÷(1-13%)×13%4650÷(1-7%)×7%]=14588-(6776.44+350)=7461.256(元)(3)本月应纳增值税=20959.89 – 7461.256=13498.634(元)。注:目前取消了13%税率变为11%税率。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2016年12月初,“应收账款——乙公司”科目借方余额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2016年12月初,“应收账款—乙公司”科目借方余额为30万元,“应收账款—丙公司”科目贷方余额为20万元,“坏账准备”。
会计分录: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银行申请办理银行汇票,用以购买原材料,将款项25000元, 申请办理银行汇票时的分录: 借: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汇票存款 25000 贷:银行存款 25000 购进原材料时分录: 借: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