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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情形下不安抗辩权的行使规则 不安抗辩权的立法完善

2020-07-26知识16

不安抗辩权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给予了债权人在特殊情况下暂时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不安抗辩权的效力与适用范围 内容提要」我国《合同法》第68条规定关于不安抗辩权的立法迫使陷于不安的合同当事人不得不先进行履行准备,由此将来可能因此造成很大损失,对于自己乃至于对方都有重大不利。不安履行抗辩权和预期违约的联系,区别以及立法上的协调 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都是在双务合同中运用的一项法律制度,它为善意签约人提供了一种自我保护,同时在宏观上具有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功能,但两者是不能等同的,在审判实践。预期违约情形下不安抗辩权的行使规则 呵呵,这是一个大题目啊,写论文吗?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的立法冲突与司法协调我国合同法博采众长,同时规定了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使得二者互为弥补、相得益彰。但源于大陆法的不安抗辩权,与出自英美法的预期违约,有着不同的内涵与使命。即使有效的融合,也难免遗留冲突与不足。如何避免冲突,使二者之价值充分发挥,在立法修改前则成为司法的使命。一、合同法对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的规定(一)合同法对不安抗辩权的规定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是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是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是丧失商业信誉,四是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第二款: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六十九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据此,在有先后履行顺序之合同中,若先履行义务人尽到不安抗辩权之通知义务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

#契约法#不安抗辩权#预期违约#民法#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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