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证金的规定
履约保证金形式 履约保证金是一种独立的、有其独特价值的合同之债担保方式。(一)履约保证金是合同之债的担保方式。尽管担保法没有规定履约保证金,但在实践中,履约保证金已经大量的存在。
工程履约保证金 缓交履约保证金是在合同中体现的,受合同中具体条款约束。一般需要缓交履约保证金的话写一个延期缴纳履约保证金报告就可以了。招投标法中关于履约保证金有如下规定: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第六十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如果还有什么不理解的可以参考:招投标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