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货出了,未到港,被烧了,报关单删了,怎么核销?税还交不交?
第 444 期
导 读
由于经常到一些进出口企业走访调研,所以为企业遇到的进出口通关问题提出相应的处置建议成为日常。其中大部分是曾经在工作中遇到的,但也有闻所未闻,见所未见的。近期,我就遇到一个从未遇到且难以解决的问题,在此与大家分享。也特别提请报关企业对删改报关单要慎之又慎,千万不要在没有进出口收发货人授权下删改报关单。
事 件 过 程:
该公司于2019年委托一家货代公司以进料加工方式向韩国某公司出口一票加工贸易的成品,货物是以FOB价格签订合同并向海关申报。海关审核放行后,货物上船并于转天船舶离开港口驶往韩国仁川港。在船舶驶离16天之后,该公司收到运输货物的船公司通知,告知因该船舶在运输途中发生火灾,该公司承载货物的集装箱货受损。经船公司向临近港口救助后,受损的货物已经转移至威海港存放。
由于该货物是以FOB价格成交,且韩国公司在船舶离港后货款付到该公司账上,也就是该货物除了货物尚未运到仁川港外,已经完成了全部的交易过程。由于该货物的物权已经转移到韩国公司,所以韩国公司作为货权人参与了事故调查,之后韩国公司因货物受损严重决定予以弃货。后因韩国公司需要对货物进行第三方检验定损,需要打开集装箱验货后出具货损证明。由于该货物已经办结出口通关,在威海港属于未报关的进口货物,于是船公司联系该公司协助办理货物的退关手续,这样可以恢复其未出口货物状态,就可以开箱验货。
该公司在接到韩国公司诉求后,就联系该出口货物代理报关的货代公司拟办理退关事宜。令该公司没想到的是,该货代公司未经该公司允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已经在海关做了此票货物出口报关单的删单处理。由于此票货物的出口报关单被删除,致使该公司的进料加工手册项下此票成品对应的进口料件余料无法核销,且海关需要对此部分料件予以补税处理。
案 例 分 析:
由于该企业目前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核销补税问题,且由于出口报关单已经被删除,货物又回到原保税货物的状态,因此我们第一步先从核销入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加工贸易受灾保税货物,经海关核实,对受灾保税货物灭失或者虽未灭失,但完全失去使用价值且无法再利用的,海关予以免税核销;对受灾保税货物虽失去原使用价值,但可以再利用的,海关按照审定的受灾保税货物价格、其对应进口料件适用的税率计征税款和税款缓税利息后核销。
由于该出口货物是在运输途中发生火灾,但失火是否属于不可抗力要看引起失火的原因,如果是自然因素引起的则是不可抗力,若为人为因素则不是。所以,该火灾属于非不可抗力。所以海关凭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和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赔款通知书,按照规定予以计征税款和缓税利息后办理核销手续。也就是在核销问题上,根据相关规定只能是补税核销。
我们再来看看删除报关单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 出口货物放行后,由于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原申报货物部分或者全部退关、变更运输工具的,当事人可以向原接受申报的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手续。所以,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该货物虽然已经办结出口手续,但由于并没有实际离境,暂时存放在威海港。因此,该票出口报关单也在规定条款之内。
不过,此票被删除报关单确实存在以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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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代理报关的货代公司在接到船公司提供了威海港相关证明未有与该公司联系,在该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更未曾出具任何办理删单的相应文件之下删除了此票出口报关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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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我们都知道,出口报关单上有两个日期,一个是申报日期,一个是出口日期。申报日期容易理解,出口日期是指运载所申报货物的运输工具办结出境手续的日期。从出口日期上看,该票出口货物已经完结离境手续,只不过中途发生火灾导致该票货物暂存威海港,如果该船舶在公海发生火灾,那又该如何界定该货物是否属于出口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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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该票货物由于是FOB价格,船舶离港后货物物权即发生转移,特别是该公司已经收到韩国公司货款,也就是已经完成贸易行为。既使发生火灾造成货物受损,因国外货物所有人已经放弃货物,原则上已经与国内该公司无关,该货物也不能再办理报关出口。鉴于此,删除此票货物出口报关单,相当于人为造成出口贸易链的中断,特别是该货物还是进料加工出口成品,删除报关单的这个做法绝对不可取。也由此可以看出,办理该票出口报关单的有关人员缺少必要的外贸业务常识。
相 关 建 议:
从目前情况看:
一是该企业因无进料加工成品出口的报关单,故不能正常核销。
二是因货物不属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货物灭失和损害,也不能免税核销。
三是因货代公司代理企业办理报关单删除也不能恢复。
因此,鉴于货代公司未经允许擅自删除出口报关单,建议该企业运用法律手段由货代公司补偿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