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货物贸易外2113汇管理指引,企业贸易5261外汇收支包括:(1)从4102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收回的出口货款1653,向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支付的进口货款;(2)从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收回的出口货款,向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支付的进口货款;(3)深加工结转项下境内收付款;(4)转口贸易项下收付款;(5)其它与贸易相关的收付款。企业应当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捐赠项下进出口业务等外汇局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代理进口、出口业务应当由代理方付汇、收汇。代理进口业务项下,委托方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代理方,也可由代理方购汇。代理出口业务项下,代理方收汇后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委托方,也可结汇将人民币划转给委托方。外汇局对下列企业实施重点监测:(1)贸易外汇收支与货物进出口一致性匹配情况超过一定范围的;(2)贸易信贷余额或中长期贸易信贷发生额超过一定比例的;(3)经专项监测发现其他异常或可疑的;(4)其它需要重点监测的。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的第六章 分类管理 第三十八条 外汇局根据现场核查结果,结合企业遵守外汇管理规定等情况,将企业分成A、B、C三类。第三十九条 核查期内企业遵守外汇管理相关规定,且贸易外汇收支经外汇局非现场或现场核查情况正常的,可被列为A类企业。第四十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外汇局可将其列为B类企业:(一)存在本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况之一且经现场核查企业无合理解释;(二)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三)未按规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四)外汇局实施现场核查时,未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外汇局报告或提供资料;(五)应国家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实施联合监管的;(六)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第四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外汇局可将其列为C类企业:(一)最近12个月内因严重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受到外汇局处罚或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二)阻挠或拒不接受外汇局现场核查,或向外汇局提供虚假资料;(三)B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届满经外汇局综合评估,相关情况仍符合列入B类企业标准;(四)因存在与外汇管理相关的严重违规行为被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处罚;(五)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第四十二条 外汇局在确定B类企业和C类企业前,将《分类结论告知书》(见附5)通知相关。
在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中,超过一个月怎样做延期收款登记?还是要上外管局办理? 1、在网上做延期报告的要求是报关之日起90之内的能收到货款的不需要做延期报告,在九十天之内收不到钱的需要做延期报告,延期报告需要在出口之日起三十天只能做,如果超过三十天的只能到外汇局做现场报告。2、在出口三十天之内做了延期报告,且发现在登记的延期时间内收不到货款的可以到系统上做修改或是调整。修改的时间是没有超过30天。超过三十天的只能做调整。扩展资料第八条 外汇局对于本细则实施后新列入名录的企业实施辅导期管理。在其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之日起90天内,外汇局进行政策法规、系统操作等辅导。企业应当在辅导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持书面材料到外汇局报告辅导期内发生的货物进出口与贸易外汇收支的逐笔对应情况。第九条 外汇局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向金融机构发布全国企业名录。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名录的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不在名录的企业应当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第十条 本细则所称的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包括:(一)从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收回的出口货款,向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支付的进口货款;(二)从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收回的出口货款,向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