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侵害债权一般是指合同外的第三人明知合同债权的存在,仍然故意以损害他人债权为目的,实施某种侵权行为,致使债权人的债权部分或全部不能实现并致债权人损害的行为。中国现行法律对于该问题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理论界对于第三人侵害债权问题也持有不同的观点,因此在讨论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构成要件前,需要对第三人侵害债权做较为全面的介绍。一、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起源1853年,在英国发生了的拉姆雷诉盖案(“Lumley V.Gye”案)。当时,英国某剧院老板拉姆雷(Lumley)与当红女演员乔汉娜·韦波订立的演出合同,限定某一时期韦波只能在该剧院演出,另一剧院的老板盖明知该演出合同的存在,为了竞争而引诱韦波到自己的剧院演出,从而因演员背约而致观众退票闹剧院,使拉姆雷遭受惨重损失。为此拉姆雷对盖诉请赔偿。法官认为既然违约是唯一的诉因,被告又非合同当事人,那么合同相对性原则当然斥引诱之诉,因而根据债的相对性原则判原告败诉。但其他三位法官一致认为该案不应以合同相对性原则排斥第三人致损害的赔偿责任。他们依“主人依主仆关系对仆人所供劳务享有财产权”的观点,创立了合同财产的一般理论,即履行合同义务的承诺是一种无形财产,应受到与有形财产。
第三人侵害债权承担责任的理论基础是什么? 第三人侵害债权承担责任的理论基础:一、债权的不可侵性 在第三人故意侵害债权的情况下,仅仅依靠违约责任并不能保障债权人得到充分的救济,第三人得到应有的惩戒。如果第。
第三人侵害债权要怎么界定? ①在民法学上,第一次由法院受理的第三人侵害债权案件是1853年的拉姆雷诉盖案。当时,英国某剧院老板a与当红女演员b订立的演出合同限定某一时期该演员只能在该剧院演出,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