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社会有无法外之人?南溪区法院退休法官高某未登册、无资质。以宜宾市翠屏区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身份参宜宾中院民代诉。违反《四川省基层法律工作者条例》请问﹕此法。
请专家解释法治社会为什么不能彻底消除犯罪? 完全说清这个问题难e5a48de588b662616964757a686964616f31333264626633度有点大。因为任何事物都有它的两面性,人也不例外,也有善与恶的两面,犯罪只是把人隐藏的恶表现出来,就如同有阳光就会有黑暗一样。犯罪通俗的说就是触犯法律而构成罪行,而所谓法律是人类社会发展的过程化产物,从人类社会早期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习惯法的产生,到国家的诞生,诉讼与审判的出现,再到权利和义务的区别开来,在不同的国家在不同的时代,法律被赋予了不同的含义,但一成不变的是:法律是被国家赋予的强制性社会规范。可见,法律的基本作用就是去约束人恶的一面的工具。人类自我本性所产生出的欲望和需求是无止境的,这也是人类不断进步的强大推动力,当通过正常途径不能满足人类本性的欲望和需求时,去突破法律的束缚就成了一种必然选择。自人类由混沌走向文明以来,无数的仁人志士通过一生不懈的努力至今未能消除犯罪等,这是明摆着的结果。如果要追源到运行、作用这一结果的规律时,我们就会发现:是人类的欲望和需求及利益等,在引发出犯罪。人类的欲望和需求及利益等,其实质就是人的本性与本能规律运动、运行、作用,所引发出定然的唯一的无以更改的与之规律运作相对应的。
我们的国家为什么不能实现真正的法制社会? 从历史来看,中国两千多年的人治,难以一下次彻底改变,尤其是儒家的人治思维,从来就不曾从国人心中淡去。从制度来看,司法体制还在不断完善,执法理念有待深入。从社会来看,社会法治氛围有待加强,托关系办事仍然存在。这也在某个侧面证明监督制度存在不足。从执法来看,选择性执法,不公正,不公平现象,特权现象仍然存在,这一点无法避免,不仅是在我国,在世界其他地方同样存在,只能依靠制度进行一定的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