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的依据是什么?政府要强制征地. 当前在线律师:,咨询律师免费,3~15分钟获得解答!紧急咨询 手机找法网 网站导航 法律咨询 。
责令交出土地 是什么性质的具体行政行为 理所当然这是具体行政行为,对责令交出土地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问题在于责令交出土地是行政处理还是行政处罚,1997年10月30日,当百时的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关于认定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决定法律性度质的意见》,解答八类土地使用权收回法律问性质。由于该解释发布时,《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尚未出台,故对责令交出土地法律性质未提及,也无法明确。由于行政处罚有特定法律程序,较行政处理更为严格,探讨责令交出土地行为性质不仅必要,并涉及程序合法性。固然,责令交出土地很难定性,各执一词,更倾向于答该行为具有行政处罚属性,查阅大量资料,汇总后发现,土地领域处罚主要分为,责令类、没收类、罚款类,其中责令类处罚方式居然占据绝对比例,如责令恢复原内状、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拆除、责令交出、责令交土地还等;责令原容土地权利人交出土地,就是设定义务,附加责任的行为。按照行政处罚严格程序更为合理、更有利于保护相对人权利。
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应该由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吗?国土部门作出的是否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