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潜山两男子上演现实版“光头强” 滥伐林木涉嫌犯罪被刑拘!
提示:
国有、集体所有或私有的林木地
即使是花钱购买的林木
又或出钱承包的山林
想砍就砍!怎么就犯法了呢?
森林警察来为你解答!
因为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和采伐权是相分离的
砍伐林木需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并领取采伐许可证进行采伐
且采伐不能违背所规定的
地点、采伐方式、数量、树种
而任意采伐
否则
可能构成滥伐林木罪
7月21日,潜山市森林公安局经前期缜密侦查,一举抓获两名涉嫌滥伐林木犯罪嫌疑人。
今年5月份,潜山市梅城镇储某、梅某二人以退宅还耕项目为由,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梅城镇七里村境内“白山嘴”山场,采取“一片光”式砍伐林木,运输至本市开发区某木材加工企业进行非法销售获利。经林业技术鉴定,砍伐林木蓄积达25.745立方米。
目前,犯罪嫌疑人储某、梅某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今年5月14日,潜山市森林公安转隶入列至市公安局,标志着森林公安机关管理体制调整顺利完成,扬帆起航正当时,重整行装再出发,该起案件是破获转隶后首起涉嫌滥伐林木犯罪案件。下一步,他们将继续发扬潜山森林公安精神,保护好潜山森林资源、爱护好青山绿水!
法制小课堂
根据 《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来源:潜山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