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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可否进行汇总缴纳增值税 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

2021-04-07知识8

营改增后,汇总纳税总分支机构年度终了后,如何进行清算? 根据《财政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印发《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3〕74号)附件规定,“八、每年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

什么是 营改增 纳税人增值税汇总申报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后,从事航空运输业、铁路运输业、邮政业、电信业的纳税人,如符合增值税汇总申报条件,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

营改增后,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如何申报缴纳增值税?应预缴的增值税计算公式?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印发《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3〕74号)附件规定,“六、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按照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和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计算公式如下:应预缴的增值税=应征增值税销售额×预征率预征率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并适时予以调整。分支机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缴纳增值税。

#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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