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登记证未及时办理要罚款~~~急~~ 1996年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30天内,应当向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外汇登记手续。申请登记时需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并提交以下材料:1?审批机关对设立企业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副本;3?企业经批准生效的合同、章程;4?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该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违反本办法的,外汇局可以根据其违法情节的轻重,对其处以1000-10000元人民币罚款的处罚。2008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小法服从大法、前法服从后法的原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处以30万元以下的罚款。具体处罚多少要根据情节去确定。根据你说的情节应该不会太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已经2008年8月1日国务院第2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我公司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公司货款由私人账户收款,单金额不大只有500美元,但被处罚了一万元,看外汇管理条例情节轻微可以只是警告,不是必须 公司货款由私人账户收款,单金额不大只有500美元,但被处罚了一万元,看外汇管理条例情节轻微可以只是警告,不是必须<;ahref=\"http://china.findlaw.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