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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民法通则》规定,对于无权代理的民事行为,如果被代理人知道而不否 民法中无权代理行为例子

2021-04-07知识2

民法里无权代理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没有代理权限,即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没有代理的委托关系,或者超越代理权限即存在代理关系,但是委托代理的权限有限制,代理人超越了限制进行代理活动。或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及委托代理关系到期后,代理人未经被代理人同意继续实施代理行为。相关法条《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

一、民法典的无权代理是什么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

关于无权代理及其后果的案例分析 无权代理[案情简介]1998年4月肖某受张某委托去某房产公司看房,看中一套商品房,即以张某代理人的身份与该房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内销商品房认购书》,并代缴定金10000元。肖某在《认购书》代理人一栏中签了名,但张某未在认购书上签名,也没有盖章。张某实地看房后对该房屋结构不满意,便和肖某一起向房产公司要求解除《认购书》并返还定金。但遭到房产公司拒绝。经多次交涉,均无结果,张某、肖某便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内销商品房认购书》无效,被告房产公司应返还张某定金10000元整。[案情评析]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是房屋买卖中的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属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本案中肖某的行为显系第二种无权代理,即超越代理权限而代他人实施法律行为。张某仅委托肖某看房而非买房,肖某便以张某的名义与房产公司签订《认购书》,属越权行为,该《认购书》效力待定。同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被代理人在法律上对无权代理行为有追认权。通过追认,可以使无权代理行为成为有权代理行为。但本案中张某既未在认购书上签名也未盖章,并且事后提出退房,显然张某拒绝承认该《认购书》的效力。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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