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经理以个人名义借款能否要求公司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借款人被起诉怎样在法庭上答辨把还款责任判决实际借款人? 需要证据证明公司职员以公司名义向个人借款,其应承担还款责任吗?有何依据? 法海一粟认为,徐某以公司的名义借款,如果该借款归公司使用的,则可认定为公司借款;如果徐某虽以公司的名义借款,但是,该借款并未供公司使用,则不能认定是公司借款,而只能认定是徐某个人借款。1、徐某以公司名义借款并供公司使用的。在这种情况下,徐某应当是公司的代理人。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代理人实施的行为,其法律后果应由被代理人承担。在本案中,则就好由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如果徐某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徐某以公司名义借款但未供公司使用的。在这种情况下,只能认定是徐某个人借款,除非公司承认是公司借款。因此,该借款只能由徐某个人偿还。法海一粟:运筹帷幄之中,决战法庭之上。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一致,由谁承担还款责任? 由名义借款人承担责任。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一致,由谁承担还款责任?有何法律规定? 名义借款人与债权人合同是成立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名义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同时名义借款人也可以要求实际借款人向其履行还款义务。如若名义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且不主动向实际借款人行使债权的,债权人还可行使代位权向实际借款人追偿,保全自己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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