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5: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行为 案例5 1a的代理行为是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的行为!y是可以申请撤销的!当然对于这种行为可以要求a和b连带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两者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案例6 本是无权代理,但因但是人王某却同意,并从自己的存款中取出钱汇给刘某,并委托刘某以他的名义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所以属于有权代理。华某坚决反对,因而对其无效,但因最终办理而生效。享有
关于无权代理及其后果的案例分析 无权代理[案情简介]1998年4月肖某受张某委托去某房产公司看房,看中一套商品房,即以张某代理人的身份与该房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内销商品房认购书》,并代缴定金10000元。肖某在《认购书》代理人一栏中签了名,但张某未在认购书上签名,也没有盖章。张某实地看房后对该房屋结构不满意,便和肖某一起向房产公司要求解除《认购书》并返还定金。但遭到房产公司拒绝。经多次交涉,均无结果,张某、肖某便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内销商品房认购书》无效,被告房产公司应返还张某定金10000元整。[案情评析]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是房屋买卖中的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属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本案中肖某的行为显系第二种无权代理,即超越代理权限而代他人实施法律行为。张某仅委托肖某看房而非买房,肖某便以张某的名义与房产公司签订《认购书》,属越权行为,该《认购书》效力待定。同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被代理人在法律上对无权代理行为有追认权。通过追认,可以使无权代理行为成为有权代理行为。但本案中张某既未在认购书上签名也未盖章,并且事后提出退房,显然张某拒绝承认该《认购书》的效力。因此。
[案例分析]无权代理的问题 表见代理是一方本来没有代理权限或者超过代理范围或者超过代理期限,而其行为足以使另一方相信他。同时另一方需是善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