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发展合作社示范社 2009年8月31日,农业部等11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的意见》,从国家层面开始在全国推进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引导合作社规范发展。2010年6月11日,为贯彻落实2010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的“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深入推进示范社建设行动”要求,按照农业部等11部门《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的意见》确定的示范社建设目标和主要内容,结合各地示范社建设经验,农业部制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试行)》)。《标准(试行)》的制定,有利于指导各地广泛深入开展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有利于推动合作社规范化、上水平发展,对于率先培育一批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具有重要作用。《标准(试行)》中对合作社示范社的创建标准进行了详细规定:(1)民主管理好。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满2年。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号。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齐全。根据本社实际情况并参照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制订章程,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公开制度、社务公开制度、议事决策记录制度等内部规章制度,并。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的介绍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经2007年6月29日农业部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2006年1月23日《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的通知》(农经发〔2006〕1号)同时废止。本示范章程中的楷体文字部分为解释性规定,其他字体部分为示范性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参照本示范章程制订和修正本社章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有哪些? 2010年6月11日,农业部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试行)》,具体内容如下:(一)民主管理好(1)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满 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