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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和罚款均为行政处罚 环保局行政处罚权。责令停业和限期治理是环保部门的职权范围么?

2021-04-07知识8

环境行政责任有哪些 1.环境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1)行为违法。指行为人实施了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行为。(2)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也是承担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实践中,对环境的破坏多表现为故意,对环境的污染多表现为过失。(3)行为的危害后果。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危害后果不是承担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在此情况下,违法行为如环境保护法第35条第1—5项的行为即使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也要承担行政责任。但在另一些场合,必须产生了危害后果才承担行政责任。(4)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必须存在内在的、必然的联系,而不是表面的、偶然的联系。当然,在不以危害后果为必要条件的场合,则不存在因果关系的问题。由此可见,行为违法和有过错,是行为人承担环境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危害后果和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存在的因果关系,在法律明文规定的场合才成为行为人承担环境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2.环境行政处罚的形式。环境保护法规定了警告,罚款,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责令停业、关闭五种环境行政处罚的形式。有关7a686964616fe78988e69d8331333363383938环境污染防治的单行法中还规定了责令限期。

行政法的问题.这个是单选题,但我觉得bcd都是对的。 首先A项,行政处罚的种类是法定的,《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所以加收超标准排污费不是行政处罚.B项,企业作为原告,若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法院可以按撤诉处理,而不是应予训诫,这是行政诉讼法解释49条规定的.D项,《行政诉讼法解释》71条,遗漏赔偿请求的话,二审法院如果判决认为不应予赔偿,则驳回,如果认为应予赔偿则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因此按照我的想法,应该是C正确吧

排污费征收范围、项目、依据和标准 一、排污费征收的范围凡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简称排污者),应当依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的规定缴纳排污费。。

#61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和罚款均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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