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被购买方在合并之前确认的商誉,怎么体现 商誉无法辨认,不可确指,不可单独取得、转让和销售,无法准确分配到企业各单项资产,其价值只有在企业整体转让时才能得以体现,会计上将商誉作为独立于无形资产之外的单独一类资产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而税法则将其作为无形资产加以规定。商誉根据其来源不同,可分为外购商誉和自创商誉。企业会计准则仅规定在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一种情况才能确认商誉,其他情况下,企业不得确认商誉。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企业合并》(财会〔2006〕3号)规定,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确认为商誉。商誉只有在企业整体购买另一企业即企业合并的情况下才能确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七条规定,企业自创商誉不得摊销,外购商誉在持有期间不得摊销。企业在整体转让或清算时处置商誉,自创商誉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外购商誉支出在处置时准予扣除,并确认转让所得或损失。
商誉本身作为不可辨认的无形资产,自创商誉与外购商誉在本质上是否一致?若一致那为什么不正式承认自创商 自创商誉的会计处理面临着计量困难等难题,难以进行会计处理。而目前确认的外购商誉是一种差额,更多的是一种在合并交易中起一个平衡的作用。个人认为自创商誉应当确认,其。
企业合并中的商誉与自创商誉哪个好写论文 合并商誉的理论研究与实践都一定的基础了,比较的成熟;自创商誉的话,是热点,不过更多的是理论上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