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合并企业原有商誉如何处理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时,对于被购买企业在合并之前确认的商誉,不属于其可辨认净资产,那该如何处理?会计分录怎么写?比如:P公司取得了S。
求助:商誉的所得税处理 1、自创商誉不得在211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税法5261规定自创商誉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4102除,主1653要是基于:第一,既然在资产评估时都不能准确确定并分摊到可识别资产上(如果能够确定就应该反映到评估价格上),因此,将其作为资产并摊销不尽合理。第二,即使在会计制度方面,世界各国对商誉的确认也是有争议的。美国甚至在会计制度中也不允许商誉的摊销。第三,商誉的价值很不确定,不能单独存在和变现,形成商誉的因素企业难以控制。第四,商誉的价值并没有损耗,即使确认为无形资产也不应该摊销。事实上,世界上多数国家税法都不允许商誉摊销。2、商誉不能按开发成本的150%摊销。会计上商誉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而是单独作为一项资产核算。税法上把商誉作为无形资产,但税法明确规定只对三新研究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按成本的150%进行摊销,不包括其他无形资产,当然也不包括商誉了。3、另,外购商誉的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自创商誉与外购商誉不同商誉均不能摊销,无论是外购还是自创;但外购的商誉,可以在企业整体转让或清算时扣除,自创商誉不可以扣除。通常在一个企业购买另一个企业时,经双方协商确定买价后,买方与卖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
同样是商誉,为什么这两个例子一个在个别财务报表体现,一个在合并财务报表体现? 依据商誉的取得方式,商誉可分为外购商誉和自创商誉.外购商誉是指由于企业合并采用购买法进行核算而形成的商誉;其他商誉即是自创商誉或称之为非外购商誉。对商誉问题的理论研究,主要从两个方面着手:考察企业自身在市场竞争中能否长期稳定地获取收益以至于获得超额收益,实际上就是自创商誉的本质问题;考察企业并购过程中进行并购的交易价格大于或小于该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实际上就是研究外购商誉的本质问题。尽管理论界对商誉争论不休,但实务界对商誉的处理还是比较一致的,即自创商誉一律不予确认;外购商誉被界定为被购企业的价格与其可辨认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的差额,并且账务处理原则也在走向一致,只是外购商誉的摊销年限各国有所不同(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已取消摊销处理,改为减值测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