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唐律疏议中的正统法律思想,谢谢。 《唐律疏议》的法律思想相当丰富,在此只就其礼法结合、维护“三纲”和等级特权的思想进行论述。一、“德礼为本、政教为用”唐代以前,对礼仪道德的作用和法律的作用的认识总有对应或制裂的趋向,到了唐代,才在认识上把礼义道德的作用和法律的作用在儒家思想原则上统一起来,大大丰富了儒家礼法结合的思想,形成了完整的礼主刑辅,礼法结合的思想体系。二、封建纲常的法律化“三纲”是维护封建专制制度的精神支柱和制订封建法律的一个根本原则。(一)“君为臣纲”及其在唐律中的反映为了确保皇帝的权力及其人身的绝对安全,李唐王朝在法律上作了严格的规定,凡属 违反“君为臣纲”危害皇帝的犯罪均属罪大恶报,处以最严厉的刑罚。这些犯罪主要有:①谋反、谋大逆,②危害皇帝安全,③大不敬三类。(二)“父为子纲“在法律上的反映 P237(三)“夫为妻纲”及其在法律上的反映三、维护等级特权的立法思想(一)贵族官吏有罪无刑当贵族触犯国法时(犯十恶者除外),唐律制定了议、请减、赎、官当(dàng)等减免刑罚处分的规定,不同身份等级的贵族犯罪,享受不同的权利,均可适当减免。(二)良贱异法良指良人、平民,贱指贱民。大体来说,贱民又分为杂户、。
《唐律疏议》中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1、作为一部以“礼法合一”著称的法典,儒家的“仁道”精神在《唐律》中也有充分体现。儒家的“仁道”精神反映的是人对人的仁爱之心,表现了对他人的关爱和尊重。律疏说:“平其徽纆,而存乎博爱。徽纆,捆绑罪犯的绳索,此代指刑罚。“平其徽纆”指追求刑罚的公平。“存乎博爱”是说司法要体现一种“博爱”精神。应该说,上述两句话最能代表唐代统治集团所提倡的“仁道”司法理念。2、《唐律》还规定了“权留养亲”的制度,以彰显儒家的孝道精神,当然也符合“仁道”原则。律疏说:“犯流罪者,虽是五流及十恶,亦得权留养亲。并认为这是当事人蒙受“皇恩”的表现。该制度作为一项司法制度,实际上是将儒家传统的“仁道”观念进行了制度转换。3、《唐律》中有关老幼废疾减免刑罚的规定,也反映了一种“仁道”精神。《唐律》规定:“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律疏解释说:“若老小、笃疾,律许哀矜,杂犯死刑,并不科罪;伤人及盗,俱入赎刑。以“哀矜”即同情的态度对待老幼废疾犯罪者,使其免于刑罚的追究,当然是一种“仁道”司法理念的反映,体现了儒家尊老爱幼、关爱弱者的道德观念。4、本文从三个方面考察了《唐律疏议》中的司法思想。
什么是法家思想的核心《唐律疏议序》中提到 在《唐律疏议序》中说:“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法律的功效和礼仪道德的作用有机结合起来,礼的精神完全融合在《唐律疏议》的律文中,标志着中国古代礼治的法律化已接近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