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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及勘查规范的沿革 储量资源量数规范

2021-04-06知识17

一、资源量/储量标准管理的体系在市场经济国家并行存在政府、行业协会和企业的资源量/储量分类标准,三者的适用范围不同。1.政府资源量/储量标准体系在市场经济国家,政府资源量/储量标准体系,并不要求企业遵从,也不在商业性矿产勘查运作中实施。这个资源量/储量标准只是为政府研究服务,掌握本国各类矿产的资源量/储量,以及国家有关重要矿种的资源量/储量,用于分析矿产资源的供需形势,制定与调整国家矿产勘查开发政策,研究与矿产资源有关的外交方针等。政府管理部门并不用政府资源量/储量标准体系,做矿产资源量/储量的审批和备案。政府不承担矿床资源量/储量可靠性的责任。在中国和俄罗斯,政府的资源量/储量标准体系,既用于政府研究,也用于商业性矿产勘查。但在商业性运作中,许多国家的投资机构、矿业勘查公司不接受政府资源量/储量标准体系,也不接受据此计算出来的资源量/储量。例如有一家加拿大上市的初级勘查公司,和中国某省地勘院签订了建立合资企业的初步协议。该公司发布新闻,宣布了合资勘查开发的金矿已控制的资源量/储量数据。当加拿大证券监管委员会了解到资源量/储量数据,是来自经中国国内有关部门批准的详查报告后,要求该公司撤销已。

国土资源部等五部门关于颁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的通知状态:有效发布日期:1999-07-15生效日期:1999-07-15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

我国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及勘查规范的沿革 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的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是采用苏联的1954年元月批准颁发的《固体矿产储量分类》。1959年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第十二次全体委员会批准的《金属、非金属、煤矿储量分类暂行规范(总则)》,是我国第一个矿产储量分级分类方案。1959年的分类方案将储量分为A1、A2、B、C1、C2五个等级,按技术经济条件分为表内和表外储量两大类,依储量用途分为开采储量(A1级)、设计储量(A2、B、C1级)、远景储量(C2级)和地质储量四大类。1965年煤炭工业部《地质工作若干技术规定》,根据地质工作阶段的研究程度,将储量划分为普查储量、详查储量、精查储量三级,在本系统内试行。1977年国家地质总局会同建材和石油化学工业等部门,共同制定颁发了《非金属矿床地质勘探规范总则》,国家地质总局、冶金工业部联合制定了《金属矿床地质勘探规范总则》,由国家地质总局颁发并在其所属单位试行。1980年重新制定的《煤炭资源地质勘探规范》由煤炭工业部颁发并在本部门试行,1986年12月上述《煤炭资源地质勘探规范》经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颁发在全国施行。《煤炭资源地质勘探规范》将资源勘探划分为找煤(初步普查)、普查(详细普查)、详查(初步勘探)和精查(详细勘探)四个阶段,并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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