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票据行为代理?代理人如何代理票据行为? 浅析票据行为之代理 由于票据附随于日益广泛且复杂的贸易关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票据有可能在很短的时间内跨越几个省市乃至国界。因此,票据当事人实施的票据。
与一般民事行为代理中的无权代理相比,票据代理中的无权代理的最大特点在于
简述票据代理中的无权代理的构件 票据无权代理的含义及构成要件票据无权代理,源于票据代理,是代理人欠缺代理权的票据代理,而基于票据的文义性和要式性,要求票据代理须具备严格的形式要件。因此,票据无权代理可看作具备形式要件,但欠缺代理权这一实质要件的票据代理行为。具体地说,就是行为人没有代理权或不能证明代理权的存在,却以代理人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行为。票据无权代理须具备下列要件,方能成立:1.代理人须在票据上自签己章,并表明其代理关系票据无权代理须由代理人在票据上自签己章。而如果代理人依被代理人指示或授权代行被代理人签章的,有学者认为这是所谓“代行形式之代理”。由于只有被代理人的签章,没有代理人的签章,因此只能发生被代理人的票据责任。故当代理人的签章只有代行的外观表示,实际被代理人并未授权或指示时,便只成立票据伪造或票据签章的伪造,不会发生无权代理责任。同时,票据上还须有表明代理关系的记载,如在票据上写明“×代理人×”,即为最简便的记载形式。如果没有这一记载,依据台湾地区票据法的规定,即使取得被代理人授权,票据代理也不能成立,而由票据代理人自负票据责任。当然,以下两种情形也应视为对代理关系的记载:(1)行为人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