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向境外支付会员费是属于营改增范围呢?还是代扣代缴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中第四条明确,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上述劳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根据上述原则,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而境外企业为境内公司提供境外广告业务没有被列举。也就是说,对于公司付给境外企业的会员费,如果境外会费是为境内企业提供劳务,就属于上述应征营业税范围。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因此,公司应为这笔会员费代扣代缴营业税。
向境外支付劳务费需要缴纳哪些税? 财税[2009]111号文第四点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