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 唐律疏议 的出现是中华法系确立的标志. 《唐律疏议》总结以往各王朝的立法经验及其司法实践,折中损益,使之系统化和周密化,故其立法比较审慎,内容比较周详,条目比较简明,解释比较确当.其立法理论依据儒家学说,并以封建伦理道德为其法律思想基础,因此是维护封建经济基础及其上层建筑、调整各方面社会关系的主要工具.为以后历代刑律的蓝本.通过唐朝与周边各国频繁通使和文化交流,《唐律疏议》对古代亚洲各国法典亦产生重大影响.古代日本、朝鲜、越南等国的立法,大都摹访《唐律》.国际法制史学者将《唐律疏议》与欧洲的《罗马法》相提并论,并视之为古代“中国(华)法系”的代表著作.
《唐律疏议》规定 A
《唐律疏议》中关于化外人(外国人)的规定:《永徽律》首篇《名例律》中规定:“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这一规定反映了唐朝( ) C唐律规定外国人同类相犯,依外国法律处理;外国人异类相范,则依据唐律处理,这反映出唐代在尊重各国法律的基础上重视唐律对外国人的管理,这是唐朝强大和开放的表现。唐尊重各国法律,这就不是尊华鄙夷、天朝上国的心态了,排除AB项,D项中的农耕文明是封闭性的,并非包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