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朝的司法制度 根据1973年、1974年在甘肃出土的居延汉简,以及1983年、1984年在湖北江陵出土的张家山汉简,可以看到,汉朝的诉讼审判制度较秦朝更为完备,关于告劾、传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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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思想是如何在明朝的录囚制度中体现的? “录囚”是建立于我国西汉时期的一项司法制度,其功能是纠正冤狱、督办滞狱(久悬未决的案件),它在整个法律机制运行中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国家通过录囚活动检验和监督司法的合法性,从而维护了法律的威信,同时也推进了法律的文明进程。录囚制度符合法律理念、顺应民心,在社会中产生了积极的影响,故能为后世确认并继承延续。录囚制度中蕴含着法律公平正义的基本理念,具有很高的社会价值。录囚亦是一种受司法非法侵害时的公权救济,国家通过录囚制度纠正执法偏差,拯救无辜,匡扶正义,社会效果彰显。故此,录囚对于整体法律制度而言意义重大,是法律宏观调控的有机整体。孔子是儒家学派的创始人,“仁”是他思想的核心。孔子提出统治者要“泛爱众而亲仁”“博施于民而能济众”。“恕”即“宽恕”,即“视他人心如己心”“推己及人”,也就是孔子所说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由这种思想上升而成的“仁恕”思想,成为孔子提倡的调节人际关系的准则。因此,孔子向统治者提出了“为政以德”的要求,希望统治者心存恕意,以仁治民,从而让人民内修自省,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儒家思想到了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便成为统治者的正统思想。西汉统治者吸取儒家“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