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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供血机构管理条例 江西省卫生监督所的主要职责

2020-07-26知识8

卫生监督局到底是干什么的 (一)依照《食品安全法》、《传染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执业医师法》、《献血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卫生监督职责:1、依法对全省食品、消毒产品、生活饮用水及涉及饮用水的健康相关产品实施监督管理。2、依法对全省公共场所、职业、放射、学校卫生等实施监督管理。3、依法对全省传染病防治工作实施监督。4、依法对全省医疗卫生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5、依法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二)对全省市、县级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进行指导与稽查;(三)对全省重大、跨区域性的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及现场卫生监督;(四)负责全省卫生监督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和报告工作;(五)开展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咨询服务工作;(六)参与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立法的调研、论证和起草;(七)参与对卫生监督技术支撑机构的资质认证工作;(八)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九)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事项。消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毒管理,预防和控制感染性疾病的传播,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黑龙江省献血条例的第四章 采血和供血 第二十六条 采供血机构采血时,应当由具备采血资格的医务人员按照采血技术规范进行采血,并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一次性采血器材,用后予以销毁。采血工作人员对采血过程中发生的意外情况应当及时处理。第二十七条 采供血机构采血后应当对采集的血液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血液的检测、分离、储存、包装、运输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第二十八条 采供血机构应当在交通便利、人流集中的街区设立与用血量相适应的流动采血车或固定采血点,为献血者服务。各级政府与社会各界应当为此提供便利条件。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急用血时,应当具备交叉配血及快速诊断方法检验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艾滋病病毒抗体的条件,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方可临时采集血液:(一)边远地区的医疗机构和所在地无基层血站(中心血库)的;(二)病人生命危急,急需输血,且其他医疗措施不能替代的。医疗机构在临时采集血液后,10日内将情况报告当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详细登记和保存献血者档案,并由有关部门补发《无偿献血证》。第三十条 无偿献血的血液应当用于临床,不得买卖。采供血机构和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的血液出售。血站的设立条件和管理办法有以下哪个部门制定的 血站管理办法名片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44号《血站管理办法》已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部长 高强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 36 号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已于2003年8月1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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