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票据行为中无权代理和有权代理如何区分? 二、应将授权代理的意思记载于票据。将为本人代理的意思记载于票据上,还有另一要求,即明确性。如果从票面上无法推知代理人是为本人在从事代理行为,则后果由代理人自负,关于该项记载的方式,各国票据法理论和实践都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认为并不一定要求记载“代理人”字样,只要有依一般的票据交易习惯足以认定代理人是以本人名义实施有关票据行为的记载即可视为有效的记载。如:代理人只载明了为某人的监护人并依法签名于票据或依据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可以推定很显然存在代某人实施票据行为的关系。WriteZhu('3');又如依商场上的习惯,除在票据上盖公司章外,通常只要盖代理人或经理人个人的私章,而未再表明代理的意旨或他的职衔,则可依社会通常观念,而认为代理人或代表人是代理公司为票据行为,而由公司负票据责任。三、代理人应签章于票据。票据行为以行为人签章于票据为其绝对的成立要件之一,票据行为代理属于票据法的特殊规定,但是关于票据行为的构成要件的规定同样适用于票据代理,故代理人应在票据上签章。欠缺签章的代理行为无效。仅由代理人记载本人姓名而盖本人印章,而未记载代理意旨与代理人名章的,称为“票据行为之代行”。有权代理还需具备。
在实际工作中有哪些票据行为代理的情形? 票据代理属于票据行为的一种,当然也需要代理人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才能发生票据代理的效力。代理人未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即使在票据上已载明“代理”的意思,仍不发生。
什么叫票据行为代理?代理人如何代理票据行为? 浅析票据行为之代理 由于票据附随于日益广泛且复杂的贸易关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票据有可能在很短的时间内跨越几个省市乃至国界。因此,票据当事人实施的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