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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用尽 平行进口 各国对专利穷竭如何处理

2021-04-06知识3

论述权利用尽原则在知识产权法中的体现 是一种专有性的民事权利,它同所有权一样,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的特点。但同时,为了防止这种垄断性权利成为社会进步和发展的障碍,知识产权制度在维护创造者专有性权利的。

专利权用尽的问题 该专利权用尽原则在一国境内适用是毫无疑义的。但是,由于专利权的地域性特点,此专利权用尽原则能否在国际间也适用呢?也就是说,同一专利权人针对相同的发明创造在不同国家取得专利权后,他在其中一个国家出售或者许可他人出售该专利产品之后,如果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将此售出的产品进口到另一个已被授予专利权的国家,是否也构成侵权呢?这也正是近几年内受到各国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平行进口问题。英、美等国虽然认为专利权用尽原则不适用于在外国制造或出售专利产品,但对此采用了默认许可(implied license)原则,即专利权人在外国出售其专利产品时,没有附加明确的限制条件,就意味着他人在购买时获得了默认许可,就不能够禁止他人将出售后的专利产品进口到本国,但由外国的被许可人或者被转让人出售的专利产品不能自由进口。欧共体专利公约规定了专利权用尽原则适用于在欧共体国家制造并售出的产品,而对欧共体以外国家之间的关系留给各国自行决定,欧洲大陆法体系国家如德国认为该原则仅适用于欧共体范围之内,不允许真正国际意义上的平行进口。日本最高法院于1997年7月1日对平行进口问题作出一个重要判决,认为专利权人不能对其在德国已制造和售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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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用尽 平行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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