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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资源税的计税依据时,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是否包括运杂费用 资源税 运杂费

2021-04-06知识4

计算资源税的计税依据时,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是否包括运杂费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自2016。

资源税应税产品的销售额如何确定?是否包括增值税税款和运杂费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2113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5261公4102告》明确,资源税应税产品(以下简称应1653税产品)的销售额,按照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计入销售额中的相关运杂费用,凡取得增值税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的,准予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运杂费用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者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者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该规定延续了现行资源税政策,明确资源税应税产品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款,同时准予扣除计入销售额中的符合条件的运杂费用。

【初级会计师】 某石化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11月开采原油10000吨,并将开采的原油对外销售6000吨,取得含税销售额2340万元,同时向购买方收取延期付款利息2.34万元、包装费1.17万元,另支付运杂费7.02万元。已知,原油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资源税税率为10%。 根据资源 【初级会计师】某石化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11月开采原油10000吨,并将开采的原油对外销售6000吨,取得含税销售额2340万元,同时向购买方收取延期付款利息2.34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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