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参与国际能源合作应坚持哪些法律原则 (一)多边国际条约为中国与中亚国家的能源合作搭建了基础性框架。中国与中亚国家中的哈、吉、塔、乌均为上海合作组织的成员国,因此它们在上合组织框架下达成的一系列政府间协议,构成了它们之间开展经贸合作的基础性法律文件。例如,上合组织政府首脑(总理)代表本国政府签订的《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多边经贸合作纲要》就包含了多项能源合作方面的内容,虽然这些内容原则性较强,但其作为政府间协议的一部分,仍然对各缔约国具有法律效力。此外,中国与中亚国家共同参加的某些多边国际条约也可以构成双方能源合作的法律基础。(二)政府间协议及企业间协议是中国与中亚国家能源合作最重要的法律依据。政府间协议与企业间协议是法律性质和法律效力都不相同的两种协议。前者由合作方的政府签订,属于国家之间的条约,在签约国之间发生法律效力,协议条款约束的是缔约国的政府行为,协议本身由国际条约法调整。如发生违约行为,违约方受到的是国际法上的制裁。近年来中国政府与中亚国家签订了多个能源方面的双边协议,包括中国政府与哈萨克斯坦国政府签订的《关于在石油和天然气领域合作的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哈天然气管道建设和运营的合作协议》、。
中国五大国有石油石化企业是什么啊? 中国石油、中国石化、32313133353236313431303231363533e4b893e5b19e31333431373335中国海油、中化集团、中航油集团。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油气行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从基础石化产品不足自给,发展到形成2亿吨原油生产能力、近8亿吨炼油能力、5000万吨以上PTA产能等自给有余、行销世界。同时还延伸发展了新能源、新材料、精细化工等高新技术产业,建立起完整的产业体系。40年间,我国原油产量增长0.8倍,年均增长1.6%。天然气产量增长9.4倍,年均增长6.5%。在巩固油气生产能力的同时,还建成了四大油气进口通道和国家石油战略储备库,能源安全保障进一步提升;自主建成了西气东输、千万吨炼油和百万吨乙烯等一大批战略性重大工程;深海油气开发、页岩气和煤层气等一大批空白和禁区相继填补和突破,部分领域实现国际领先。扩展资料中国石油、中国石化、中国海油和中化集团4家油气企业,在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期间与参展商总计签署961亿美元进口协议,加上其他中小油气公司,我国油气企业在本届进博会的签约金额近千亿美元。其中,中国石油与23家国际知名供应商签署合作协议,总金额292亿美元;中化集团与17家合作伙伴签署合作协议,总金额113亿美元;中国石化与。
石油合同与管理是什么? 在国际石油合作的发展过程中,经历了租让、对抗和合作三个不同性质的阶段,在三个阶段演变的过程中,国际石油合作合同也发生了质的变化。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国际政治形势的变化,国际石油合作合同逐步体现了公平合理、双方平等、双赢互利的原则,并在全球范围内形成了几种相对固定的模式。租让制合同 租让制合同是世界上进行石油勘探开发最早使用的一种合同形式,这种形式目前被称作许可证协议(License Agreement)。由于在这种合同形式下,资源国政府的收益主要来自外国石油公司交纳的税收和矿区使用费,因此也被称作“税收和矿区使用费合同”(Tax and Roya1ty Contract)。这种合同的主要特征是:(1)外国石油公司通过谈判或竞标与资源国政府达成协议,获得租让矿区。(2)外国石油公司享有在租让矿区进行石油勘探、开发和生产的专营权,并对矿区内所产石油拥有所有权。(3)外国石油公司单独承担风险并投资。(4)外国石油公司向资源国交付矿区地租。(5)一旦矿区内开始生产石油,外国石油公司以实物或现金形式向资源国政府交纳矿区使用费。(6)外国石油公司如果盈利,将向资源国政府交纳所得税。产量分成合同 20世纪60年代中期,印度尼西亚首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