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0.27元开通文库会员,查看完整内容>;原发布者:zhh55916国有企业投资管理试行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国有企业投资行为,促进经济社会和企业发展,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县政府授权县国资办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及其全资、控股企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包括以下事项:(一)股权投资,包括出资设立子企业、对子企业增资、股权收购、股权置换等;(二)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三)金融投资,包括证券投资、外汇投资、委托理财等;(四)其他投资。第二章投资决策与管理的责任主体及职责第四条国有企业是各类投资活动的主体。集团公司负责管理本集团投资活动,是本集团投资决策的直接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一)制订本集团投资管理制度和程序,并贯彻执行;(二)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和管理本集团具体投资活动;(三)负责集团本级并指导管理所属企业的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决策、风险控制、投资评价等;(四)向县国资办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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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国有股东对上市公司监管有什么要求? 在我国国有股东对上市公司监管的要求:36号令将分散在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的国有股权监管措施进行整合并进一步补充完善,将监管职权下放,实行分级监管,监管效能无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