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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制下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时可以转让股权吗 股东出资期限尚未届满

2021-04-05知识11

公司股东在约定期限未出资可以判定合同无效吗 《公62616964757a686964616fe78988e69d8331333431346337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2款的重塑在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具有正当性的前提下,《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2款之规定应予以修订和完善。(一)增加出资未到期股东责任承担的规定建议在第13条第2款之后补充说明“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范围,即应当包括出资期限尚未届满,但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二)明确公司不能清偿债务的认定标准债权人请求股东承担补足责任的前提之一是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那么何为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必须予以明确。我们认为可借鉴《担保法》第17条关于一般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承担之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应指债务非经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清偿之情形。否则,法院无法判定公司是否具有清偿能力。(三)债权人提起相应诉讼的当事人安排依据债务不能清偿的上述理解,通常情形下,债权人只能先以基础债权债务关系诉讼公司,待强制执行程序结束公司仍无法清偿后才能诉讼股东。但为了更便捷有效地解决纠纷,在公司对债务本身不存异议,且表示不具有清偿能力的情形下,法官应根据债权人提供的未缴足资本的股东,向其询问是否愿意承担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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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届满缴纳出资期的股东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的规定,似乎只有在公司破产、清算的情况下才会出现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符合认缴出资加速到期,才可以要求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才能适用《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将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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