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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代理行为票样 代理票据行为中无权代理和有权代理如何区分?

2021-04-05知识4

票据法要求票据代理行为应具备哪三项形式要件? 票据法要求票据代理行为应具备三项形式要件:1、应载明本人于票据 票据为文义证券,票据债务人应依票据文义负责,但以该债务人在票据上签名为前提,否则,该债务人即使与。

网友提票据代理的形式应该怎么理解 华律网根据你的法律疑问精选多位律师优质答案。

代理票据行为中无权代理和有权代理如何区分? 二、应将授权代理的意思记载于票据。将为本人代理的意思记载于票据上,还有另一要求,即明确性。如果从票面上无法推知代理人是为本人在从事代理行为,则后果由代理人自负,关于该项记载的方式,各国票据法理论和实践都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认为并不一定要求记载“代理人”字样,只要有依一般的票据交易习惯足以认定代理人是以本人名义实施有关票据行为的记载即可视为有效的记载。如:代理人只载明了为某人的监护人并依法签名于票据或依据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可以推定很显然存在代某人实施票据行为的关系。WriteZhu('3');又如依商场上的习惯,除在票据上盖公司章外,通常只要盖代理人或经理人个人的私章,而未再表明代理的意旨或他的职衔,则可依社会通常观念,而认为代理人或代表人是代理公司为票据行为,而由公司负票据责任。三、代理人应签章于票据。票据行为以行为人签章于票据为其绝对的成立要件之一,票据行为代理属于票据法的特殊规定,但是关于票据行为的构成要件的规定同样适用于票据代理,故代理人应在票据上签章。欠缺签章的代理行为无效。仅由代理人记载本人姓名而盖本人印章,而未记载代理意旨与代理人名章的,称为“票据行为之代行”。有权代理还需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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