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德主刑辅,礼法结合是唐律所反应的最基本的法律思想? 唐律的立法理论依据儒家学说,并以封建伦理道德为其法律思62616964757a686964616fe4b893e5b19e31333337616535想基础,理是法的指导,法是对理的维护。所以说德主刑辅,立法结合是唐律所反映的最基本的法律思想。它是维护封建经济基础及其上层建筑、调整各方面社会关系的主要工具。《唐律疏议》总结以往各王朝的立法经验及其司法实践,折中损益,使之系统化和周密化,故其立法比较审慎,内容比较周详,条目比较简明,解释比较确当。唐律中的一般原则都规定在它的首篇名例律里。它集中体现了整部法典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准则,对其它十一律的内容均有制约作用。确定这些原则的主要依据则是礼。《唐律疏议·名例》\"妇人有官品邑号\"条规定:\"诸妇人有官品及邑号,犯罪者,各依其品,从议、请、减、赎、当、免之律,不得荫亲属。其次,在唐律中,罪名是重要的组成部分,而其中的一些主要罪名的设立,则是取自于礼。十恶\"中的不睦罪即是如此。《唐律疏议·名例》\"十恶\"条\"疏议\"引用《礼记》和《孝经》中的经句,来说明\"不睦\"罪之名来自礼。它说:\"礼云:'讲信修睦。'教经云:'民用和睦。'睦者,亲也。此条之内,皆是亲族相犯,为九族不相和睦,故曰'不睦'。还有,谋反、。
中国古代礼与法的关系 一、礼礼在原始时代已经萌芽,主要从祭祀中衍生。所谓“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这是《说文32313133353236313431303231363533e78988e69d8331333365653862解字》中关于礼的著名解释。张晋藩认为:“礼起源于无产阶级社会的原始习俗和宗教,是祭神致福的一种仪式。神化与自然化是古人为法披上的神圣、合理的外衣,而礼的真实内容在初始阶段则是“风俗习惯的提升”。所以学界许多人又将中国的礼视为“习惯法”。依据《仪礼》、《礼记》所记的内容,可以说风俗及基于风俗习惯而形成的习惯法是中国古代“礼”的重要组成部分。礼的系统化、规范化,始于西周的周公制礼。《左传?文公十八年》所载“先君周公制周礼”为这一重大的历史性活动提供了难得的史证。周公所定之礼可分为“五礼”(吉、凶、军、宾、嘉),“六礼”(冠、婚、丧、祭、乡饮酒、相见)或“九礼”(冠、婚、朝、聘、丧、宾土、乡饮酒、军旅)。内容涉及政治、经济、司法、教育、宗教、婚姻、家庭、道德和风俗习惯等方面,是调整社会生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其出发点和归宿是“尊尊”和“亲亲”,尊尊为忠,亲亲为孝,前者旨在维护军权,后者旨在维护父权,这种政治和伦理相统一的理论就是理的思想基础。周公。
浅析中国古代刊事责任年龄 责任年龄有所规定。我国关于责任年龄的规定,最早见于周朝。据《汉书·刑法志》记载,周有“五听”、“八议”、“三刺”、“三宥”、“三赦”之法。随着社会的前进,到了战国时期,开始有了比较明确和具体的责任年龄的规定。据西汉桓谭《新论》中的片断记载,《法经》有正律、杂律、减律三部分。秦律是我国现今出土的最早的比较完备的封建法律文件。关于责任年龄的规定,在《睡虎地秦墓竹简》的主要部分《法律答问》的案例中也得到了体现。随着封建法律发展到唐朝,责任年龄制度才达到完备的程度。《唐律疏议·名例篇》曰:“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犯加役流、反逆缘坐流、会赦犹流者不用此律。至配所,免居作);年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直死者上请。盗及伤人亦收赎(有官爵者各从官当免除法),余皆勿论;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缘坐应配役者,不用此律)”。自宋以后,各朝的法律制度基本上都是以唐律为蓝本,责任年龄制度亦是承袭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