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以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为由,请求法院依法中止申请人行使探望权的处理有关探望权的生效判决巳进入执行程序,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提出中止行使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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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家庭婚姻 法律上讲不算结婚,结婚以登记为准。孩子抚养权问题要结合实际情况才能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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