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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修订版第三十三条是怎么规定的 水上水下活动船舶及设备

2021-04-05知识4

海事管理机构怎样对水上水下活动现场进行检查 一、内河海事水上水下活动监管现状水上水下工程项目建设促进了地方社会经济发展,水上群体性活动丰富了人民群众的业余生活,但同时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特别是目前水上水下工程项目招标竞争激烈参与竞标的施工单位相互压价,加上建材柴油价格、员工工资等施工成本上涨因素,导致利润空间越来越小。施工单位为了达到利润最大化,尽可能降低施工成本,压缩必要安全资金和设备投入,租用老旧船舶、渔船、“三无”船舶参与施工作业,聘用无一技之长的民工上船工作,施工船舶船况差或船舶不适航、船员不适任等问题频繁发生,重特大事故随时可能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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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的第九章 水上、水下船舶修造打捞和拆船工程 第三十四条 船舶修造、打捞和拆船单位,均应备有足够的防止污染的器材和设备。水上、水下船舶施工,应采取预防措施,防止油类、油性混合物和其他废弃物污染海域。水上船舶施工的油污水,按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办理。第三十五条 在水上进行船舶修造作业的集中区域,应设置围油栏,防止散落水上的油类和油漆扩散,并应及时清理。修造过程中的工业垃圾及其他废弃物,由施工单位组织回收处理,不得投弃入海。第三十六条 在水上进行拆船,拆除的物件不得投弃入海。船底和油柜不得在水上进行拆除,必须拖到岸上进行拆除作业,残油要回收处理。第三十七条 船舶发生海损事故,或有可能沉没时,船员离船前,应尽可能地关闭所有油舱(柜)管系的阀门,堵塞油舱(柜)通气孔,防止溢油。并应在海事报告书中,说明存油的数量及通气孔的位置。第三十八条 在进行水下船舶的打捞工程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油污扩大和新的污染发生。

#水上水下活动船舶及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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