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进行投诉,应承担什么责任 诬陷、损害他人名誉。
“虚假材料”与“提供虚假材料”如何界定 某个投2113标材料的某一部分虚假,如果依5261法不因此导致提供的整个4102材料无效的,不认为是提供了虚假材料1653。如果投标材料的某一部分虚假并因此导致整个材料也是虚假无效的,那么这个材料就是虚假的,应按“提供虚假材料”处理。当然,如果提供的材料本身就是伪造、变造的,肯定是虚假材料。如以单位名义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或者代理书上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是他人代签,但加盖的单位公章是真实的,那么授权委托书或者代理书就是真实有效的,不是虚假材料。因为签字并不是决定以单位名义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或者代理书是否有效的条件,签字不符不导致授权委托书或者代理书无效。但是如果所加盖的单位公章是虚假的,则整个授权委托书或者代理书无效就是“虚假材料”。扩展资料在涉及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的案件处理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1、确保投标材料真实有效是供应商应尽的法定义务,违反这一义务要承担法律责任。《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第七十七条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怎样的招投标异议(质疑)可直接驳回? 依据《招标投2113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三5261款关于4102投诉处理的规定:“投诉人捏造事实、1653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这是对证据来源的合法性提出了要求,也就是说所附的证据不得涉及招投标保密信息,否则可以以“证据来源不合法为由”依法予以驳回。《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这里所指的“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包括:招标人、招标代理人、监督部门、公证部门、评标专家、参与招标设计、咨询服务的机构的工作人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