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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民迁入农村入户,要求分配土地补偿费,咋个整?

2020-07-25新闻10

本案案例。

王某2005年出生入户在城市,其母来自农村,其父系城市原住民。2019年底将户口迁到外婆所在农村,与外婆在一个居民户口簿上。现在,王某要求承包土地并分配土地征用补偿款。为基层农村干部出了一个难题,如果你是村干部,你会怎么处理呢?

蔺草种植基地法理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土地的权利。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规定:承包方享有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相应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丘区具体分析:关键是看王某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王某出生入户在城镇,作为城市居民,14年后因各种因素将户籍迁入外婆所在农村,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则、程序等由法律、法规规定,鉴于法律尚未做出具体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正在立法调研中,只能由该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民主议事程序,召开成员会议讨论决定。主观上判断,王某得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认可的可能性较小。

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权利义务对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出生入户、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王某成为经济组织成员的客观性基本不存在。

荷花池远三观点:现阶段,王某成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可能性很小,无权要求承包土地和参加征地补偿款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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