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决书 故意毁坏财物罪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李某,男,198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陕西省西安市,大学文化,*空港龙翔广告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户籍地为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
故意毁坏财物的民事起诉状 故意毁坏财物罪自诉起诉状 被告人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882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市*镇*村*号*。因故意伤害罪于20*年1月19日被*市人民。
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相关事件 著名摇滚歌手窦唯火烧某报社职工车辆一案,已于2008年3月7日终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即窦唯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因其情节轻微,且有自首情节,对其免予刑事处罚。2006年5月10日10时许,窦唯因对某报社的有关报道不满,前去该报社交涉,并把办公室内的DVD机、电脑、电视机等物品予以摔毁,经鉴定价值1644元。当日17时许,窦唯再次来到该报社,并往报社职工停放在门前的轿车上泼洒汽油,然后用打火机点燃,损坏价值5379元。一审法院判窦唯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免予刑事处罚。窦唯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他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损失数额过高。一中院终审认为,价格鉴定结论系有合法资质的价格鉴定人员依法定程序作出,结论客观真实有效,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