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变更如何处理 【问题】我公司是一家外商独资化工厂,厂内的生产线是由自己组织安装建设,计入在建工程后结转为固定资产。但是实际状况中生产线中反应釜使用年限达8年至10年,其釜与釜相连接管道和阀门使用期限可能只有6个月到2年。请问是否可以将这部份的管材配件调整出机器设备,折旧年限10年改为传导设备或配套设备折旧年限的2年至3年?【解答】《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五条规定,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化工生产线还应按照《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规定进行固定资产相应分类。企业可依据具体情况,确认是否将生产线分割成:生产线、管道和阀门。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五条规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 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可以变更吗? 可以变更啊,比如说大修后的机器可以延长使用寿命、错估使用年限,等等,会计报表上有这变更会计政策一项,
固定资产变更折旧年限的处理 1.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2.新税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3.新税法实施后,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的,也可以继续执行。按照上述第二点规定,可以变更折旧年限。但是变更结果不得与新所得税法相违背,即应该在新税法规定的年限内计提折旧。变更时,去主管税务机关填写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及财务软件备案报告书”相类似的表格,报税务机关备案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