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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经过抵消权

2020-07-17知识12

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能否抵消? 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能抵消。不过需要分情况对待。关于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能否依法抵销的问题,应当区分以下两种情况:第一,如果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是被动债权,则可以抵销。理由如下: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属于自然债权,虽然自然债权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但是如果当事人一方自愿用未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抵销自然债务,则应当认定该当事人自愿放弃其诉讼时效利益,该放弃行为有效。第二,如果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属于主动债权,债权人是否可以主张抵销诉讼时效期间未届满的债权?对于这个问题,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不得强制执行的债权不得用于抵销,否则相当于强制债务人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债权,有悖诉讼时效制度。另一种观点认为,诉讼时效的效力是指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债权人丧失请求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请求力,而债权的其他权能,如受领权和抵销权并不受影响。因此,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作为主动债权进行抵销,不违反诉讼时效的效力。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能否行使法定抵销权之分析 关于抵销权,《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该条是对债权人行使法定抵销权的规定,但对于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是否可以行使法定抵销权,该条并未规定。笔者认为,依据相关法理,债权人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不能行使法定抵销权。首先,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行使抵销权,将导致诉讼时效制度被架空。诉讼时效是指债权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将丧失胜诉权。该制度的设置一方面是为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另一方面是为维护社会关系的相对稳定性。根据法律规定,对于超过诉讼时效之债权一旦债务人提出时效抗辩,其债权将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从而演变为一种自然债务。对于自然债务的债权人来说,在对方自愿履行的情况下仍然可以受领,除此之外,债务人均享有时效抗辩权。有观点认为,自然债务仅在于不能通过诉讼程序强制债务人履行,但仍能通过其他方式实现债权,如通过行使抵销权的方式。笔者认为,对于超过诉讼时效的自然之债,债权人仍享有起诉权、受领权等权利,但其权利的行使均应受到债务人时效抗辩权的限制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可以使用抵消权么 第一种意见认为,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不得作为主动债权主张抵消,否则无异于强迫对方履行自然债务。如果被动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就可用作抵消。因此,除非张某主动抵消,否则刘某不能主动适用抵消。第二种意见认为,因诉讼时效已过而丧失胜诉权的债权,如果在诉讼时效已过之前可以适用抵消的,其债权人依然可以实行抵消。法定抵销的诉讼时效与法定抵销权的行使 一方能否用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作为主动债权抵销对方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我国合同法对此未作明文规定。在学理上,大致可分为否定说和肯定说两种观点。否定说认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不得作为主动债权而主张抵销。理由是主张抵销的债权人之所以可以“强制地以他人财产供自己之用”,是因为合法债权本身就具有“法律上之请求力”。这构成了抵销具有强制性的根据,因此,法律为节约交易成本,允许通过抵销之方式实现其债权。显然,这一权利的行使,需要以“法律上之请求力”即可强制性为前提。已过诉讼时效之债权,已经失去其法律上之请求力,故其债权人不具有强制地以他人财产供自己之用的权利,不得作为主动债权进行抵销。被动债权人如果可以主张抵销,则无异于强迫对方履行自然债务,此时被动债权人通过抵销不仅实现了债权,而且优先实现了债权,使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制度形同虚设,事实上保护了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损害对方当事人的时效利益。但如果被动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则可用抵销。于此场合,可认为债务人抛弃了时效利益。肯定说则认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虽不能强制履行,但可以用来抵销债务。乌尔比安在《论萨宾》第30编中认为:“甚至自然之诉讼时效与法定抵销权的行使是怎样的 诉讼时效与法定抵销权的行使是如何的一、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能否主动抵销一方能否用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作为主动债权抵销对方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我国合同法诉讼时效与法定抵销权的行使是怎样的 诉讼时效与法定抵销权的行使是如何的一、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能否主动抵销一方能否用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作为主动债权抵销对方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我国合同法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可以行使抵消权吗 抵消权的行使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其一,抵消使得当事人本应履行的债务不再履行,从而简便了债权满足的途径,节省了费用。如抵消权的行使不必经过拍卖诉讼时效经过的“抵消权”问题 我要选B。甲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乙可以拒绝偿还。如果允许甲抵销消,则诉讼时效在这里就没有了意义。此外,我没看到过“抵消权不受诉讼时效影响”的规定。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可以行使抵消权吗 您好,关于抵销权,《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能否行使抵销权一直争议比较大。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是可以行使法定抵销权。因为超过诉讼时效,当事人只丧失胜诉权,债权人实体债权并未丧失,只要双方互享到期债权,且种类、品质相同的,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人是可以行使法定抵销权。另一种观点认为,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是不得作为主动债权进行抵销的,因为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不再受法律保护,若规定债权人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可以行使法定抵销权,无异于强迫对方履行自然之债,势必会损害未过时效一方当事人的时效利益。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能否抵消? 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能抵消。不过需要分情况对待。关于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能否依法抵销的问题,应当区分以下两种情况:第一,如果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是被动债权,则可以抵销。理由如下: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属于自然债权,虽然自然债权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但是如果当事人一方自愿用未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抵销自然债务,则应当认定该当事人自愿放弃其诉讼时效利益,该放弃行为有效。第二,如果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属于主动债权,债权人是否可以主张抵销诉讼时效期间未届满的债权?对于这个问题,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不得强制执行的债权不得用于抵销,否则相当于强制债务人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债权,有悖诉讼时效制度。另一种观点认为,诉讼时效的效力是指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债权人丧失请求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请求力,而债权的其他权能,如受领权和抵销权并不受影响。因此,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作为主动债权进行抵销,不违反诉讼时效的效力。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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