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权属纠纷的行政处理时限是多少 根据:《土地权2113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526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 17 号4102)规定收到1653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第十三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的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应当及时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办的争议案件,按照本条有关规定审查处理。
行政区域界线能不能作为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的依据? 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第十四条的规定,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案件不作为争议案件受理。行政区域边界是历史形成,在我国土地制度的。
关于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管辖区内土地权属争议的调处。下列争议不适用本办法: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森林和林木争议;水利设施、水产养殖涉及的水面争议;城镇基建用地规划和房产。